翁某受雇于老人吴某,为其料理生活,不料工作才一月,突然摔倒,导致大腿摔断,陈律师作为翁某代理人向其雇主吴某提起诉讼,要求赔偿,但对方称翁某摔伤于室外,且是自己造成的,不应承担责任。本案经审理,翁某最终获得赔偿。
代理词
审判长、审判员:
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翁某的委托,指派本人担任本案委托代理人。本人经过了解案情和查阅材料,并参加了刚才的法庭调查,现就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。
一、本案事故发生在受雇时间受雇地点,被告应该承担赔偿责任
本案原被告于2011年6月8日签订家政(保姆)服务协议书,服务内容是照顾老人和做家务。本案事故发生于2011年7月15日晚,发生在受照顾老人吴某家中,完全可以认定该事故系发生在从事雇佣劳动中。
并且,事故发生当晚,吴某子女就要求原告——一目不识丁的农村妇女签订协议以推脱责任,也说明被告对其责任也有清醒的认识。
对被告答辩的本案事故系原告外出受伤的观点,被告并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,
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的司法解释,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的,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二、原告诉讼请求也有充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
首先,原告提供了医院单据,证明所受损失。
其次,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的司法解释第十七条明确规定,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,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,包括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、住宿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必要的营养费,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。同时,该解释第十八条又规定,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,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,适用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》予以确定。
终上所述,原告诉请合法合理,请法院予以支持。
此致
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
代理人:陈刚 律师